编辑: 雷昨昀 | 2013-02-10 |
另一方面,生产过程中将用到二氧化氯、次氯酸钠、盐酸、聚丙烯酰胺等有毒有害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存放和生产过程中与这些物质相关的设备设施或构筑物出现渗漏、泄漏、遇火或不当操作,就有可能造成环境突发事故,污染周边环境,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根据胶州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针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极端天气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对设备设施、构筑物破坏、长时间急暴雨造成污水处理厂水质超标以及化学药品泄漏3类事件,根据污水厂生产特点,营运特性,特编制了本应急预案,在事故中,将环境、经济以及生命损失降至最低. 为了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予以控制,防止事故蔓延,有效地组织抢险和救助,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同时警戒企业防微杜渐.我厂从企业自身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的目标出发,组织编制《青岛崇杰环保胶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实现一旦有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企业即可按照本应急预案所提出的程序和操作方法,紧张有序的实施救援,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 1.2编制依据 此次《青岛崇杰环保胶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下达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依据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起实施;
于2008年2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1996年4月1日起实施,于2004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动化工部)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年4月实施;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年3月15日起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8)《危险化学品名录》2003年3月24日通过;
(9)《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起实施;
(10)《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1月24日起实施;
(11)《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24号令),2006年6月15日起实施;
(1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0月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1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发改委1号令)2008年8月1起实施;
(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2009年12月1日实施;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污水厂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企业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由于长时间停水、停电、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造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严重不达标的污染事故;
(2)暴雨、高温、低寒、雷击等气象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对设备设施、构筑物破坏导致污水超标排放环境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