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3-02-11 |
(2)农田水利工程中涉及到的各种建筑设施的防洪标准均为20年一遇,排涝标准均为10年一遇. (3)农田水利工程中建筑设施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工程特点、作用和运行要求,结合当地建筑材料来源和施工条件等因地制宜选定. (4)灌溉类建筑设施应按设计流量设计,按加大流量验算;
排水建筑物可只按设计流量设计. (5)对各种可替代性单项工程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因地制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6)充分利用原有灌排水系.对于项目区内原有的干、支、斗级沟渠,与规划设计相符尚可利用的,应疏通修复;
与现有规划严重不符,没有利用价值的废弃沟渠,可以考虑填埋平整以增加耕地.废弃大沟渠和废弃坑塘的填埋平整,应秉承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征求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对于有泄洪功能而暂时废弃的沟渠,不得填埋. (7)要求灌得进,排得出.灌溉要确保有水源,排水要确保有出路.为了切实保证水源和排水通畅,可以对项目区外一定距离内的重要引水渠道和排水通道进行修复. (8)沟渠布局时要充分比较论证各种方案,尽量避免排灌死角. (9)湖北省江汉平原地区,原有灌排系统多采用灌排合一方式,且较为完善,根据充分利用原有水利设施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斗沟渠宜采用灌排合一的布置方式.农沟渠一般要求灌排分离,必要时可采用灌排合一渠的布置形式.丘陵地区的沟渠布置要根据地形,既可灌排分离布置,又可灌排合一布置.
2 灌溉工程 2.1 灌溉标准 (1)相关标准 参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程》GB 50288-1999执行. (2)灌溉保证率 灌溉保证率是指灌溉用水量在多年期间能够得到满足的概率.以正常供水年的年数占总年数的百分比表示,可采用经验频率法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p――灌溉保证率,%;
m――灌溉设施能保证正常供水的年数;
n――计算系列的总年数. 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工程根据不同的地形地类和灌溉方法,按照灌溉水资源供需状况确定灌溉保证率,具体要求见表4. 表4 灌溉设计保证率表 地形 地类 灌水方法 灌溉设计保证率(%) 平原 水田 地面灌溉 85~95 旱地 地面灌溉 80~90 喷灌、微灌 90~95 丘陵 水田 地面灌溉 80~90 旱地 地面灌溉 75~85 喷灌、微灌 90~95 注:作物经济价值较高的地区,宜选用表中较大值;
作物经济价值不高的地区,可选用表中较低值. (3)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防洪标准 灌溉工程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防洪标准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建筑物级别,按表5确定.基本农田土地整理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设为20年一遇. 表5 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防洪标准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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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洪水重现期(年) 100-50 50-30 30-20 20-10
10 (4)灌溉水质标准 1)以地面水、地下水或处理后的城市污水与工业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其水质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92的规定. 2)灌区内外农田、城镇及工矿企业排入灌排沟渠的地面水和污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1988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回灌地下水的水质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92的规定. 3)在作物生育期内,灌溉时的灌溉水温与农田地温之差宜小于10℃,水稻田灌溉水温宜为15℃~35℃. 6.2.2 灌溉水源 (1)自流灌溉水源 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中涉及的自流灌溉水源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项目区周边有江河水库,可直接修渠引水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