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3-02-23 |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一百二十六条 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编制突水淹井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突水淹井过程,突水点位置,突水时间,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没速度和涌水量变化等;
(二)突水淹没范围,估算积水量;
(三)预计排水中的涌水量.查清淹没前井巷各个部分的涌水量,推算突水点的最大涌水量和稳定涌水量,预计恢复中各不同标高段的涌水量,并设计恢复过程中排水量曲线;
(四)提供分析突水原因用的有关水文地质点(孔、井、泉)的动态资料和曲线,水文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化学资料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矿井恢复时,应当设有专人跟班定时测定涌水量和下降水面高程,并做好记录;
观察记录恢复后井巷的冒顶、片帮和淋水等情况;
观察记录突水点的具体位置、涌水量和水温等,并作突水点素描;
定时对地面观测孔、井、泉等水文地质点进行动态观测,并观察地面有无塌陷、裂缝现象等. 第一百二十八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防止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安全措施.排水过程中,应当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
发现有害气体,及时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矿井恢复后,应当全面整理淹没和恢复两个过程的图纸和资料,确定突水原因,提出避免发生重复事故的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