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7-31
合同编号: 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标的名称: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一期#2燃机(180MW燃机联合循环燃气)机组设备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制定的示范文本.

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 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 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资产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实物资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黄阁东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萍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为于

2006 年1 月 5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中国华润总公司所属国有企业,注册证号:440101400022953 . 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资产(以下简称 标的资产 ):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一期#2燃机(180MW燃机联合循环燃气)机组设备. 3.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性质) 的企业,注册证号 . 4.甲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

乙方收购上述标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标的资产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甲方,是指 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 1.2 乙方,是指 . 1.3 北交所,是指承担实物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4实物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 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标的资产,自乙方获得的该资产的对价. 1.6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基准日. 1.7交易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人民币(大写)玖佰柒拾贰万壹仟柒佰圆整【即:人民币(小写)972.17万元】的交易保证金. 1.8交易费用:指甲方和乙方就转让标的资产,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

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9产权交易凭证:指北交所就标的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交易完成的交易凭证. 1.10合同履行地:指标的资产所在地,指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黄阁东一路1号.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11货币:在本合同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 1.12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13 书面文件 :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文件. 第二条转让标的资产 2.1本合同转让标的资产为甲方所持有的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一期#2燃机(180MW燃机联合循环燃气)机组设备资产. 2.2 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为: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一期#2机组,系180MW燃机联合循环燃气机组一台套.燃机主机设备参数: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由美国GE公司生产,型号:PG9171E(燃机及配套辅机整套进口),燃机发电机生产厂家英国BRUSH BEM Ltd. 型式:BDAX 9-450 ERH 三相星型连接;

余热锅炉:由杭州锅炉厂生产,三压、无补燃、立式强制循环余热锅炉,露天布置形式,锅炉型号:Q1140/548-186(32)-5.8(0.59)/520(254);

汽轮机:由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双压、单级可调抽汽、凝汽式汽轮机,型号:LCZ60-5.7/1.57/0.58型双压抽凝式汽轮机,汽轮发电机:由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供货的60MW,冷却方式为空冷,励磁系统采用无刷励磁. 详见《资产明细表》. 2.3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公司,出具了以2015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

2.4 标的资产已经乙方确认,不存在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2.5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2.6标的资产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标的资产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条转让的前提条件 3.1 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3.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北交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竞价程序. 3.3 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 3.4 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资产. 第四条转让方式 4.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2016年5月17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 ]个意向受让方,并于 年月日以 方式组织实施,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 第五条转让价款及支付 5.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交易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5.3付款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转让价款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5.4乙方应在支付上述转让价款的同时向甲方另行支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执行良好,按时完工,无违约及违反安全、治安消防、廉洁、等所限制的情况时,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提供甲方所要求的财务收据后15个工作日内按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方式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汇款地址如下: 开户名: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行广州南沙支行 帐号:44081301040003398 5.5本合同涉及的转让价款、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考核等一切与货币有关的权益,均只接受电汇及银行转账方式. 第六条标的资产交割事项 6.1资产的交割: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在标的资产所在地现场按标的资产实际情况进行交接.乙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现场验收,如有异议须在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前现场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标的资产的损毁、灭失风险自双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起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在《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字盖章即完成标的资产移交工作. 6.2乙方应遵照约定的施工要求以及约定的时间期限完成拆运、清理工作. 6.3甲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资产移交给乙方. 6.4乙方应于双方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之内进场施工.自施工之日起的150日内完成合同规定的设备运输及清理等工作.若未在合同总工期内完成拆运、清理等工作,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办理,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七条 交易费用的承担 7.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7.2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水、电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8.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标的资产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 8.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8.4标的资产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 第九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9.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9.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 9.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9.4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对关停机组的相关规定进行标的资产的拆除及处置. 9.5乙方保证在合同总工期内完成标的资产范围内的设备拆运、清理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的工作. 9.6乙方保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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