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3-03-07 |
(五)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
(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向本单位进行反映,直接向安监部门进行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它事项.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经查实属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及企业的,应当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条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制定受理处置程序,规范区分启动现场核查的权限、任务.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实名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
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
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条
(一)、
(二)项规定范围,且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经济处罚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其它举报事项,根据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和潜在后果,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承办机构申请举报事项现金奖励数额,经分管领导审核,送财务机构核准,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
由承办机构按规定时限告知举报人,并跟踪督促领奖人领取奖励现金. 第十四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能够说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领取奖金理由的,经奖励决定机关同意,限一次性延长30日;
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五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3日印发的《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苏安监规〔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电话 附件2.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申请表 附件3.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领取通知书 附件4.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发放统计表 附件1: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举报电话 张家港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