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3-03-09 |
一、清理范围 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制定(含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属于本次清理范围;
未经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永兴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文件.
二、清理原则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永兴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的定期清理,全县各级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均应全面清理本机关属于本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下列原则作出处理: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需要修改的,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新文件,同时废止原文件.
(二)清理期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为方便执行机关和公众掌握,本次清理前有效期届满已自动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并列入本次清理结果的 失效 目录进行统一公布,并逐件注明失效的具体日期.
(三)清理期间有效期届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
(一)项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 三统一 制度重新公布.
(四)有效期未满且没有第
(一)项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三、清理方法 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由起草或者执行部门按照清理原则逐件认真研究,需要废止、修改、宣布失效、重新公布的,应逐件提出清理建议,填写《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2-附件6),并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其中建议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按制定程序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新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有关材料),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
两个以上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单位)牵头清理.各部门(单位)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县政府法制办.其中,修改的应将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清理结束后,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作出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连同《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件7-附件11),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同时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2014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表》(附件12).
四、时间要求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从2014年8月15日开始,县政府各部门要在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和上报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文件清理结果统计工作,并将《2014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13)报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1.永兴县人民政府有效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永兴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一(建议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3.永兴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二(建议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4.永兴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三(建议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5.永兴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四(建议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6.永兴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五(建议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7.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8.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9.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三(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10.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四(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1.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12.2014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表 13.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附件1 永兴县人民政府有效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序号 登记号 文号 文件标题 起草或执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