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7-31 |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指标项描述方法及规则
1 4.
1 指标项的描述方法
1 4.2 指标项名称的命名规则
1 4.3 字段名命名规则
2 4.4 数据类型及格式的表示方法
2 5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
3 5.1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的信息模型
3 5.2 指标体系
5 5.2.1 企业基本信息
5 5.2.2 监管信息
9 5.2.3 市场退出信息
11 5.2.4 其他信用信息
12 6 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14 7 数据元规范
14 7.1 数据元的描述方法
14 7.2 数据元标识符
14 7.3 数据元规范
15 8 代码集
35 8.1 CA01 行政区划代码
35 8.2 CA02 国别(地区)代码
36 8.3 CA04 币种代码
36 8.4 CA06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36 8.5 CA11 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码
36 8.6 CA12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代码
38 8.7 CA14 企业身份代码
38 8.8 CA15 企业注册号
38 8.9 CA16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代码
39 8.10 CA22 出资方式代码
42 8.11 CA24 股东类别代码
42 8.12 CA26 许可证状态代码
42 8.13 CA28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代码
43 8.14 CB16 身份证件代码
49 8.15 CB18 职务代码
49 8.16 CC01 商标类别代码
50 8.17 CC02 驰名/著名标识代码
52 8.18 CC16 广告媒介代码
52 8.19 CD04 企业变更事项代码
53 8.20 CD14 清算完结情况代码
53 8.21 CD16 注销事由代码
53 8.22 CD22 年检情况代码
54 8.23 CD42 专项整顿处理结果代码
54 8.24 CD44 监管发现问题代码
54 8.25 CD45 处理情况代码
55 8.26 CE02 违法行为代码
55 8.27 CE04 广告违法性质代码
62 8.28 CE05 商品服务违法类别代码
62 8.29 CE16 处罚种类代码
62 8.30 CE22 处罚结果代码
63 8.31 CE34 办案状态代码
63 8.32 CE36 案件结果代码
64 8.33 CE37 案件类型代码
64 8.34 CF01 企业信用等级代码
64 8.35 CF12 荣誉名称代码
64 8.36 CF13 荣誉等级代码
65 8.37 CF24 警示情形代码
65 8.38 CF26 警示状态代码
66 8.39 CZ01 执行状态代码
66 8.40 CZ02 处理结果代码
66 8.41 CZ03 资质状态变化代码
66 9 维护和管理
67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统计指标描述
68 前言为加强对企业信用的分类监管,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企业信用分类软件及联网业务需求方案》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一次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中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体系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开展信用分类监管时应遵循的企业信用等级分类方法.本标准还规定了每一指标项和相关数据元的详细规范以及所使用的代码.本标准中的企业只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本标准适用于 金信工程 中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以及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本标准对与企业信用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建设也具有指导意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488.1 电子政务数据元 第1部分:设计与管理规范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2659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
12406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术语和定义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企业登记、各类监管信息和退出信息为核心,以其他行业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为参照,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分类标准,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以期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指标项描述方法及规则 指标项的描述方法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是由一系列指标项构成.每一项指标应通过以下几个属性来描述: 指标项名称 为指标项赋予的一个语言指称. 字段名 指标项在应用系统中所使用的名称. 数据类型及格式 指标项的允许取值应遵循的数据类型和应用格式. 代码标识符 对于有代码的指标项,指标项所使用的代码的标识号. 数据元标识符 指标项所对应和遵循的数据元的标识号. 指标项名称的命名规则 指标项名称是指标项的一个关键属性,因此在对每一个指标项命名时应采用统一的规则,来保证指标项名称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指标项名称的命名规则和数据元名称的命名规则是一致的,具体内容参见GB/T 19488.1《电子政务数据元 第1部分:设计和管理规范》.具体规则如下: a)唯一性规则 规则1:在一定语境下数据元名称应该唯一,名称中一般包括对象类词、特性词、表示词和限定词. 如:在数据元 企业类型代码 中, 企业 为对象类词, 类型 为特性词, 代码 为表示词. b)语义规则 规则2:对象类词表示数据元所属的事物或概念,它表示某一语境下一个活动或对象,它是数据元中占支配地位的成分.数据元名称中应有一个且仅有一个对象类词. 规则3:特性词是表示数据元所属对象类的显著的、有区别的特征.数据元名称中应有一个且仅有一个特性词. 规则4:表示词是数据元名称中描述数据元表示形式的一个成分.它描述了数据元允许值集合的格式.数据元名称中应有一个且仅有一个表示词. 如:在下面的数据元中 ――企业类型代码 ――广告名称 成分 企业 、 广告 是对象类词.成分 类型 、 名称 是特性词.以上两个数据元的表示词分别为 代码 和 名称 . 规则5:当需要描述一个数据元并使其在特定的语境中唯一时,可以使用限定词对对象类词、特性词或表示词进行限定.限定词是可选的. c)语法规则 规则6: 对象类词应处于名称的第一(最左)位置.特性词应处于第二位置.表示词应处于最后位置. 规则7:限定词可以附加到对象类词、特性词和表示词上.限定词应位于被限定成分的前面. 规则8:当表示词与特性词有重复或部分重复时,可以将重复部分删掉. 如:在上面数据元 广告名称 中, 名称 是 广告名称 的表示词,由于表示词 名称 与特性词 名称 语义重复,因此删去一个 名称 . 字段名命名规则 字段名应遵循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