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3-03-21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

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

50016、GB

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

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

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

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 三不动火 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

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对不执行 三不动火 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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