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3-03-24 |
(二)资金保障.省、市(州)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住房资金保障机制,积极筹措购租资金并列入年度资金计划安排中.省级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住房购买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各市(州)为引进人才购买或租赁房屋所需费用按省财政补助30%、市(州)财政承担70%的比例执行.省财政补助款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各地实际购租数量后,采取奖励方式拨付.
五、人才住房的申请核准及管理
(一)人才住房的申请与核准. 1.符合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提交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或市(州)人才办审核、公示. 2.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照省、市(州)人才办公示后的人员名单分配入住. 3.省、市(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照 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 的原则,根据住房房源情况,按照人才层次、保障标准、引进时间、申请时间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综合分配,并办理入住手续.房源不足时,同等条件人才按单位人才引进数量和申请分配时间等综合考虑予以调配,各层次房源可相互调剂使用.
(二)人才住房的使用管理.引进人才保障住房的入住、使用、退出等具体事项,由省、市(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级按照《青海省省级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保障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对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保障住房,是省委、省政府全面关心人才、激励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 四个扎扎实实 重大要求、推动 四个转变 落地落实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据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作为、全力推进,保障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住房需求.
(二)落实工作责任.省、市(州)人才办负责制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需求计划,审核各类引进人才入住资格.省、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人才保障住房的购租、装修和室内设施配备等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房源,协助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完成住房购租工作.省、市(州)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住房的产权管理、装修、维护、必要家具家电配置、分配入住手续办理、委托物业公司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等工作,确保引进人才顺利入住.人才保障住房办理产权手续、缴纳契税、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电话初装等费用由省、市(州)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预算.省、市(州)人才办、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人才住房居住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人才住房居住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居住资格.各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人才住房保障具体办法.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青海省省级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保障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附件青海省省级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保障 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人才住房的积极作用,改善人才居住环境,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 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字〔2016〕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住房(以下简称住房)是指为我省省级层面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纳入青海省 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 ,做到统一产权管理、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条 住房按照 政府主导、只住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 的模式进行住房保障. 第四条 我省省直机关、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各类人才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住房的入住对象为符合青办字〔2016〕32号文件规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服务我省 四个转变 发展所必需的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一位人才只能申请一套住房. 第六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才办)负责认定引进人才的资格类型、确定人才准入退出标准和分配各类人才住房指标,确保引进人才与住房相匹配.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住房建设(购租)及相关配套资金(包括各项房屋税费、家具家电购置资金等),做好住房的资金保障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住房保障计划(含人才规模、面积标准等),并组织购租房源,保证住房的品质和环境.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住房的产权办理、必要家具家电配置、入住手续办理、委托住房所在物业公司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确保人才顺利入住,并负责住房、家具、设备的资产管理.用人单位负责按时缴纳住房使用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电视电话宽带、物业、停车等费用,并确保住房有效使用,不改变或影响住房的用途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