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7-29 |
经现场检查及建设项目联席会研究(2016年第4次专题会议),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营区牛庄镇的东营区新型农民创业园内公司南厂区.建设了15万吨/年碳四改质装置及催化剂再生装置、4万吨/年顺酐装置,建成后公司液化气加工能力达到30万吨/年.碳四改质装置以醚后碳
四、浓硫酸、液碱为原辅材料,经过改质反应、制冷压缩、精制分馏等工序生产碳四改质产品、正丁烷、异丁烷、丙烷、甲醇等;
催化剂再生系统包括废酸裂解净化系统、干燥和吸收系统和转化系统;
顺酐装置以正丁烷、空气等为原辅材料,经过氧化反应、溶剂吸收、脱水精制、温水循环、结片成型、尾气处理和洗涤水处理等工序,生产顺酐,副产富马酸.项目总投资258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0万元.2013年4月,东营市环保局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东环审〔2013〕49号).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5年6月3~4日进行了现场监测,2015年8月5日进行了复测,东营市环保局于2015年12月11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公司北厂区6吨/小时燃煤锅炉和南厂区15吨/小时燃煤锅炉已停用,现有南厂区6吨/小时、北厂区4吨/小时燃煤导热油炉已改为燃气;
顺酐装置氧化反应器废气、气液分离粗酐罐尾气、吸收塔尾气酸水罐废气、精制废气、二甲苯循环罐、液酐中间罐 、洗釜水槽废气、蒸馏废气全部送入焚烧炉焚烧,新增碳四改质产品储罐采用了内浮顶罐,并配套建设了油气回收设施;
甲醇储罐为内浮顶罐,增设了外保温和喷淋设施,其他物料储罐为压力罐;
催化剂再生装置排水经中和预处理后,与装置地面冲洗废水、回流罐和分液罐切水、机泵循环冷却水排水、甲醇回收塔排放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顺酐装置温水循环工序排水、检修废水全部送自备污水处理站,经"气浮+水解酸化+厌氧+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后排入广蒲沟;
采取了隔声降噪措施;
顺酐装置换热产生的废熔盐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给钾肥厂;
催化剂再生系统的沉降槽产生的酸泥、顺酐装置废催化剂、焚烧炉产生的废催化剂为危险废物,与烟台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置合同,碳四加氢工序未建设,未产生废催化剂,已委托环评机构编制了变更说明;
设立了环保管理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设置了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了标志牌;
所有排气筒预留采样孔口,建设了监测平台、废水排放口和生物指示池,特征污染物委托青岛京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制定了应急预案并经环保部门备案,储罐区设置了围堰、防火堤,催化剂再生装置选用了耐酸、耐腐蚀的设备、机泵和管线,设置了酸地下槽和地下泵;
储罐设了高低限液位报警装置;
配备了防火、防爆自控系统,装置区和罐区设置了火灾报警系统及有机气体泄漏预报预警系统,依托现有应急地面火炬,新建了3000立方米事故池;
装置区和罐区150米包络线的卫生防护距离内未建设敏感建筑物.
三、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的《东营市齐发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液化气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明,验收监测期间:
(一)4t/h燃气导热油炉出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燃气标准,烟尘排放浓度符合《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表2标准要求. 6t/h燃气导热油炉出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燃气锅炉二类区Ⅱ时段标准和《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3)表2标准的要求;
2015年6月10日烟尘排放浓度不符合《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表2标准要求和《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3)表2标准要求,整改复测后符合标准要求. 催化剂再生装置吸收塔出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2015年6月10日顺酐装置焚烧炉出口二甲苯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非甲烷总烃不符合标准要求,整改复测后顺酐装置焚烧炉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二)厂界二甲苯、甲醇、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三)厂区总排口PH、COD、石油类、SS、氨氮、硫化物、氰化物、挥发酚、硫化物、全盐量、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甲醇浓度满足《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表3时段一级标准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修改单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11]35号)中一级标准要求.
(四)厂界昼间噪声、西、北厂界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东、南厂界夜间噪声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超标范围为0.3dB(A)~4.8dB(A),超标原因为工业噪声,超标厂界200m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点.
(五)项目排放的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满足环评批复要求.
四、本项目整改后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的各项环保措施,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五、项目投运后,你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各项环保设备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停运等情况,要提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如实记录备查;
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降低环境风险.
六、由东营环保分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日常监督检查.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29日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东营环保分局.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