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3-03-26 |
(三)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四、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 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县级结算、直补到卡 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补贴对象可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公布.
(二)申请.补贴对象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凭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 一卡通 卡号或银行账号,就近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购置需登记注册、现场安装或有省级累加补贴的补贴产品须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购置需现场安装补贴产品的,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
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的,应办理注册登记. 为做好与2014年政策实施的衔接工作,5月31日前,补贴对象可按照2014年政策文件规定申请补贴资金,逾期截止.
(三)审核和公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 谁受理、谁审核 的原则,对补贴对象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汇总.
(四)结算和拨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原则上在完成公示后一个月内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在一个月内通过 一卡通 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允许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乡镇(街道办事处)直接结算拨付方式.
(五)归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 谁受理、谁建档 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设施大棚补贴按照浙农计发〔2014〕7号和浙财农〔2014〕164号文件规定执行,使用历年结余资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五、管理与监督
(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组织到位.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与当地林业、渔业、国土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林业、渔业等主导产业机械补贴宣传力度,帮助落实农机库房、烘干机械用地,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机化发展机制.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核查等方面支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不得拒办.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督促指导.鼓励在农机业务大厅、乡镇政务大厅、购机集中地等处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 一站式 服务.对需要现场安装、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检查并经农机化主管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