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3-04-03

第四篇合同附件17执行.

6、合同价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 6.2本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由以下四部分费用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

(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其中,暂列金额 元;

(4)规费及税金项目计价汇总合计 元. 6.3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7、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合同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专用条款;

(6)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

(8)合同通用条款;

(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1)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

8、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

11、发包人已建立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应投入足够的人员并配备足够的设备与该系统连接,确保及时准确地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信息沟通及管理.

12、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3、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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