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3-04-03 |
9 合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合同通用条款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 是指国家税务总局. 1.2 乙方 是指中标供应商. 1.3 甲方业务部门 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服务中心. 1.4 合同 是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5 货物 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全部产品. 1.6 服务 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储存、运输、检测、保险、油料加注等,以及合同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7 天 除非特别指出, 天 均为自然天. 2. 标准和质量保证 2.1 标准 2.1.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1.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1.3 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相关规定. 2.2 质量保证 2.2.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2.2.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2.2.3 如果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2.2.4 乙方遇到除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市场油品紧缺,均必须保证对甲方及时供油. 2.2.5 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油品质量检测报告. 2.2.6 甲方在供货服务期内对油品质量随机进行2次检测,乙方应配合甲方的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检测结果未达标,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3. 知识产权 3.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 4. 运输要求 4.1 运输方式为汽运,送油车辆应配有经计量局验封的流量表和国际标准的法兰接口,加油流量能自由控制并准确计量. 4.2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运输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 5. 交货时间及地点 5.1 交货时间:根据甲方业务部门要求分批次供货,并在收到供货通知后24小时内送到交货地点. 5.2 交货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6. 保密条款 6.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2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6.3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7. 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的同时,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金额百分之五(5%)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 货物的验收 8.1交货验收时,由双方各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数量和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交货数量以流量计交付的升数为准,交接允差约定为±3‰. 8.2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采取补足、更换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9. 索赔 9.1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9.2 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9.2.1 甲方有权在乙方没有按照要求提供货物或服务时,要求乙方解决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9.2条规定的方法着手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 10. 乙方履约延误 10.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 10.2 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误期赔偿费按合同总金额的0.5%计收,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5%,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工期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0.4 除了不可抗力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规定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工期,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11. 不可抗力 11.1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 不可抗力 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2. 争端的解决 12.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提请仲裁. 12.2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及程序在北京进行.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 12.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2.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 违约终止合同 13.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3.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货物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