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3-04-08
编号:CEL――036 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总则 1.

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包括组合式器具中的电磁灶单元,以下简称 电磁灶 )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 标识 )的使用、备案和公告,每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为700 W~3500 W. 不适用于商用电磁灶、工频电磁灶和凹灶.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80 mm,宽度为54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热效率(%);

(5)待机状态功率(W);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 21456《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 检测报告 ).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的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应依据GB 21456《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能效标识上标注的待机状态功率应为整机待机状态功率.被测产品的每个加热单元的热效率和整机待机状态功率应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 4.4 依据国家标准为GB 21456《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和粘贴. 5.3 标识应粘贴在电磁灶本体上.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台电磁灶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5.5 加施在电磁灶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加热单元相同、结构相同、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 中国能效标识网 (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在 中国能效标识网 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4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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