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3-04-11

(三)凡提供赌具、赌场、赌资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赌博而导致打架斗殴、抢夺财物或产生其它犯罪行为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或抗拒管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六)明知赌博不制止,反而参与、围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危害社会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吸食、注射毒品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贩卖、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对知情不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肇事者、打架者、提供凶器及作伪证者的处理:

(一)肇事者(指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挑起群架,主要参与、扩大事态者加重处分.

(二)对打架者,凡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 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促成殴打事态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参与打架并作伪证者加重处分.

(四)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持械参与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打架斗殴中,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在打架斗殴中动用凶器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图谋报复,邀约校外人员进校肇事打架者,均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凡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及其它必要费用,由参与打人者有关人员负担,不按期交付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禁止酗酒,对参与酗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酗酒滋事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嫖娼、卖淫、强奸或强奸未遂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不按规定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而造成失窃并被证实者,除负责协助有关部门追回赃物外,加重处分;

对窝藏社会上不法分子及通缉罪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履行相关备案或请假手续在校外留宿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

屡犯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以上的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在公共场合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向全院通报;

(一)对凡参与收看淫秽书画和录像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对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凡对班导师、教师和管理人员正当管理或教育进行阻碍、侮辱、威胁甚至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前破坏公物、偷盗、打架斗殴、砸酒瓶或无理取闹者,视情节给予加重处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关于学生上课、实验、电视教学、实习的考勤规定: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每天按6学时计,每迟到、早退3次累计为旷课1学时,对每学期旷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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