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3-04-14

外壳无断裂或碎片,物品或脱落部分在任何方向的位移不超过一米;

注:如在外部火灾的情况下物品的完好性受到影响,这些标准须通过火灾试验检验,如ISO 12097-3所述之试验. 一米处的音响报告不超过135 dB(C)峰值;

无闪光或火焰足以点燃其他材料,如一张与物品放在一起的80 ±10g/m?的纸;

和 在一个一立方米见方、装有适当尺寸紧急释压板的燃烧室中,所产生的烟、尘或雾气,用一个放在距对面墙上中间位置的稳定光源一米处的带刻度的测光计(lux)或辐射计测量,燃烧室内的能见度降低不超过50%.可以使用ISO 5659-1中的光密度试验方法导则和ISO 5659-2第7.5节中所述的测光系统导则,也可使用设计上能达到同样目的的类似光密度测量方法.测光计的后面和侧面应使用适当的遮光罩,尽量减小非光源直接发射出来的散射光或泄漏光. 注1:如果在检测标准(a),(b),(c)和(d)的试验中,没有观察到烟雾或烟雾很少,可免去(e)中要求的试验. 注2:如主管当局确定,物品包装后运输可能构成更大的危险,可要求以包装的形式进行试验. 第2.2章2.2.2.1(a)

(二)和2.2.3(a)和(d) 将 ISO 10156:1996 改为 ISO 10156:2010 . 2.2.2.1(b) 注,将 ISO 10156:1996或10156-2:2005 改为 ISO 10156:2010 . 2.2.3(d) 删去 和ISO 10156-2:2005 . 第2.5章2.5.3.2.4 表中以下条目修改如下: 有机过氧化物 栏 修改 过氧重碳酸二异丙酯 (最后一行) 浓度 ≤

28 改为 ≤?32 过氧重碳酸二异丙酯 (最后一行) A型稀释剂 ≥?72 改为 ≥?68 2.5.3.2.4 插入以下新条目: 有机过氧化物 (2) (3) (4) (5) (6) (7) (8) (9) (10) (11) ([3R-(3R, 5aS, 6S, 8aS, 9R, 10R, 12S, 12aR**)]- 十氢-10-甲氧基-3,6,9-三甲基-3,12-桥氧-12H- 吡喃并[4,3-j]-1,2-苯并二塞 ≤?100 OP7

3106 3,6,9-三乙基-3,6,9-三甲基-1,4,7三过氧壬烷 ≤?17 ≥?18 ≥?65 OP8

3110 第2.6章2.6.3.2.3.3 结尾处加上一条新注如下: 注:医疗设备,在排干自由液体后,如符合本段之要求,即不受本规章范本约束. . 新加入一段2.6.3.2.3.7如下: 2.6.3.2.3.7 除 医疗废弃物(UN 3291);

沾染或带有A类传染性物质的医疗装置或设备(UN 2814或UN 2900);

及 沾染或带有其他危险品的医疗装置或设备,而该危险品符合另一危险类别的定义, 之外,可能沾染或带有传染性物质的医疗装置或设备,为了对之进行消毒、清洗、灭菌、修理,或对设备进行评估而需要运输,如果包装使用的容器在设计和制造上可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破裂、刺穿或内装物泄漏,可不受本规章范本规定的约束.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6.1.4或6.6.5中所列的制造要求. 这些容器必须符合4.1.1.1和4.1.1.2对包装的一般要求,在从1.2米高处跌落时,必须能够保持装置和设备仍在容器中.空运时,可能还需适用其他规定. 容器必须作上标记: 使用过的医疗装置 或 使用过的医疗设备 .在使用外包装时,必须以同样方式作标记,除非原字样仍清晰可见. . 第2.8章2.8.2.5 结尾处加上下表: 表2.8.2.5中的标准摘要 包装类别 接触时间 观察时间 结果 I ≤ 3分钟 ≤ 60分钟 完好皮肤全厚度损坏 II >

3分钟≤ 1小时 ≤ 14天 完好皮肤全厚度损坏 III >

1小时≤ 4小时 ≤ 14天 完好皮肤全厚度损坏 III - - 在55℃的试验温度下,对钢和铝同作试验,钢或铝的表面腐蚀率一年超过6.25毫米 . 第2.9章2.9.2 在 锂电池组 项结尾处,增加新注如下: 注:见2.9.4. . 在 锂电池组 项之后,新增加一项如下: 双电层电容器 3499双电层电容器(能量储存能力大于0.3瓦特小时) . 增加新的小节2.9.4如下: 2.9.4 锂电池组 电池和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或与设备一起包装的电池和电池组,凡含有任何形式锂者,均酌情划为联合国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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