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3-04-15 |
项目建设过程中符合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要求;
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液)经过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能做到达标排放;
本项目建成后不会降低当地的环境功能要求;
项目建设得到所在地公众的支持,在加强监控、监理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的情况下,本项目的环境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根据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电投集团江西吉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万安高山嶂风电场项目在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在万安县枧头镇境内建设是可行的.
第二章 总则 2.1 编制目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进行环境管理的主要措施之一,也是强化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对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主要目的在于: (1)根据本工程涉及区域环境现状调查,明确评价区环境现状和环境保护目标. (2)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本工程建设的可行性、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促进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实现当地旅游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主管部门决策管理提供依据. (3)在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的基础上,评价本工程施工期、营运期对评价区环境的影响,并针对不利影响提出合理可行的控制、减免或减缓措施及建议. (4)制定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监测、监理、监督管理计划;
进行环保投资概算,为环保措施的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证. 2.2 编制依据 2.2.1国家法律及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10.4);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8);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1.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4);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5.6);
(1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15.6);
(18)《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议》(国发[1996]31号);
(19)《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20)《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21)《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22)《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2.2.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16.10);
(2)《全国生态功能区划》(2008.7);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2);
(5)《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2006]2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3]1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