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3-04-26 |
废置工程
50 万元以上.
(二)下列变更设计需征得原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由项目法人(指挥部)或由设计文 件审批单位批准,并报省交通厅核备.若意见分歧,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1.局部路线走向变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0.1 公里以下;
二级公路 0.2 公里以下;
三、四级 公路
1 公里以下. 2.大、中桥基础深度和非主要结构的改变. 3.小桥、涵洞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或桥型、孔径等的改变;
特殊设计的防护工程及调治 构造物结构或位置的改变. 4.路槽填料的调整;
交通工程、 GBM 工程的一般改变;
管理用房、服务区和收费站位置的调 整. 5.以上四项外的其他单项工程[概(预)算项目表的目]: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变更增加或减少 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下,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
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单项工程变更 增加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5 万元以上(含5万元);
三、四级公路变更增加
1 万元以上.
(三)下列变更设计,在确保工程质量、节省投资的前提下,需征求得原设计单位意见后,由监 理工程师审核,并报项目法人(指挥部)批准. 1.小桥、涵洞及防护工程的基础深度调整;
排水工程位置、类型的改变;
标志、护栏数量的增 减. 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
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 单项变更增加金额在
5 万元以下;
三、四级公路变更增加
1 万元以下.
四、变更设计的要求
(一)变更设计应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等规定要求,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指标 [此处图片未下载成功] http://www.51wendang.com/doc/2e0fbbcc95e1216634348864及工程质量,原则上不突破概算或预算及投资,不延长施工期限和降低使用效益.
(二)变更设计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三)当变更设计涉及资金、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重大变更时,应该和有关部门联系,落 实相应措施.
(四)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按批准权限批准的变更设计不得擅自开工,否则增加的工程不予计 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五)重大工程及主要工程的变更方案,须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并及时按规定程序办 理审批手续.
(六)一般性工程的变更,可以用四方代表签认的变更设计现场处理卡确定方案,属放缓边坡、 边坡坍塌等涉及征用土地 的,应同时附齐占用地亩
图表资料,以便办理永久用地手续.现场处理 卡原件存工程处备查,施工单位用处理卡复印件作为申报变更设计的依据.
(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指挥部)等相关部门都应建立工程变更设计台帐,指定专人 负责,每月底将台帐核对统一,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五、对设计单位的要求
(一)设计单位要对设计负责到底,派往工地的设计代表应与项目法人(指挥部)、监理工程师 密切配合,主动及时参与解决施工中的设计变更问题.
(二)施工图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并及 时提交修改设计图,以满足施工需要.
(三)如因设计单位不按规定时间解决问题,以致影响工程施工或造成损失的,对设计单位处以 该项损失费用的 5%以内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