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3-04-30 |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月日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 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 2.4 谈判小组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 或者 环保产品 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两型产品 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 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