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3-05-01

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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