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3-05-03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5年8月起在上址开业,主要经营餐饮业(火锅)项目,设有14台电磁炉等设备,面积约117平方米.
该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 以上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 2016年3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天环听告〔2016〕62号).经核实,当事人已新加装废气净化装置,但并不影响对上述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清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监督管理科领取《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4 日 (本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89号 邮编:510665 联系人:夏凌、罗庆全
电话:8555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