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8-01 |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环保局反映.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广宁县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肇庆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肇府函〔2017〕2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深入开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确保完成2014-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2017年,我县优良天数比例力争达到95%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到30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到58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浓度日均值浓度第90百分位值(O3-8H-90PER)不超过117微克/立方米.力争环境空气质量全面达标.我县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详见附表.
二、深化五大重点领域综合治理,提升治理成效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提高县大气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将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生物质焚烧和农牧源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领域,重点抓好的扬尘源精细化管理工作,推进陶瓷、玻璃等行业NOX(氮氧化物)提标减排和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健全以质量目标为导向、以综合督导检查为抓手、以考核倒逼落实为杀手锏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工业源污染排放控制. 1.巩固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完成节能改造.全面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继续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力争现役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全面实现达标.[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宁县供电局等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落实] 2.全面完成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锅炉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全县锅炉全面落实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各类工业锅炉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和排放水平的监管,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厉查处禁燃区内销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确保全面完成10蒸吨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环保、质监、安监联合清查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除纳入集中供热规划或确有必要保留的之外,确保禁燃区内不遗留高污染燃料锅炉.10蒸吨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在2017年10月1日前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鼓励有条件的燃煤锅炉、铝型材熔铸等改燃天然气等清洁燃料.[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落实] 3.全面完成重点行业烟气治理.全面完成石化、钢铁、水泥、陶瓷、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治理,并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水泥行业严格执行脱硝率60%以上.[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落实] 4.强化生产环节粉尘排放监管.推动水泥、陶瓷企业在存储、产品包装、烘干、粉(球)磨、煅烧等环节严格落实抑尘措施,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落实] 5.推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总量定额减排.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对陶瓷行业核定排污量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标准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100毫克/标准立方米,实行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控制.工艺玻璃行业窑炉参照《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开始整治,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必须稳定达到或低于颗粒物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4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70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落实] 6.狠抓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建立工业排放源台帐,推动企业加大治理力度,完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对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提请县政府责令停业关闭.[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落实] 7.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依法明令关停的市场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清理整治市场主体家庭作坊式污染;
坚决关停不能稳定达标的 小散乱污 企业;
严格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及时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 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参与,各县镇人民政府] 8.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全面加强重点行业整治工作,着力推进石化、家具、印刷、制鞋、汽车表面涂装、油墨、精细化工、集装箱制造等重点行业整治工作,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要求,完成我县纳入省重点行业VOCs治理的项目,确保已建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摸底调查,参照市级重点监管企业清单,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要求,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按照 一企一方案 的原则,制定具有针对性的VOCs综合整治方案,结合我市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结果,按照方案内容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相关行业排放规范的要求进行废气监测,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重点监管企业按要求安装和运行VOCs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县环保部门.强化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液化品(油品)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查、巡检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落实] 9.加快推动工(产)业园集聚区集中供热.全县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关停供热区域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分散供热锅炉,全县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比例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落实]
(二)加大移动源污染防治力度. 10.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全面推行黄标车闯限行区电子执法,加强上路执法,严格落实扣分处罚.禁止黄标车异地检验,落实黄标车环保季度检测制度,开展黄标车淘汰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完成2017年市下达黄标车淘汰任务,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落实] 11.深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替代燃料在公路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中的应用,加大混合动力、纯电动汽车在交通行业的应用推广,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纯电动、混合动力汽车的比重,加快完善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2017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得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车;
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得低于75%,其余25%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车;
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选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55%,其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5%.[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落实] 12.全面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开展泥头车和重型卡车专项整治行动,防治道路扬尘和尾气污染,减少对城市空气质量的不良影响.规范管理本地作业的运输车辆,由所属工地将相关车辆信息报住建、交通等部门备案,公安、交通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对无证照、逾期检验车辆依法处理.环保部门要逐步提高尾气检测能力,配合公安、交通相关的执法行动对本地作业的运输车辆超标排放的车辆进行监测.[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落实] 13.加强成品油油品监管.继续全面供应符合国V车用汽、柴油,车用汽油全年蒸汽压限值控制在45-60kPa.普通柴油自2017年7月1日必须符合国IV标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与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陆上和水上各类加油站的油品质量抽查执法力度,海事主管部门和渔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船舶用燃油质量检查力度.[责任单位:县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绥江海事处、县渔政大队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落实] 14.加强船舶和码头大气污染防治.加强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保障和推广使用力度,建立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和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绥江海事处、广东电网公司广宁县供电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落实] 15.大力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准入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
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摸底调查和治理改造试点,逐步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
开展非道路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