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3-05-09 |
6、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从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90天.磋商有效期不足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缓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影响磋商保证金退还.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7、磋商保证金 供应商应按 第三部分 磋商采购资料表 规定的时间、形式和金额提交磋商保证金.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