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3-05-15 |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之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谈判有效期 17.1谈判响应性文件应在开标之日起60天内保持有效.谈判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作为非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而予以拒绝. 17.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谈判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谈判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谈判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谈判保证金的规定在谈判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谈判响应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8.1 谈判供应商应编制谈判响应文件一式伍份,其中正本壹份和副本肆份.每套谈判响应性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 、 副本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谈判响应性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加盖私章.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谈判响应性文件中. 18.3 谈判响应性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或盖私章才有效. 18.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谈判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9.谈判响应性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谈判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性文件的正、副本密封包装,为方便开标供应商还应须单独密封开标信封.开标信封【内放谈判报价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