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3-05-22

4 检验方法 4.1 金坯饼的化学成分仲裁检验方法执行GB/T 11066,银坯饼的化学成分仲裁检验方法执行GB/T 11067. 4.2 坯饼的物理规格用相应精度的卡尺和天平进行检查. 4.3 坯饼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和验收 5.1.1 坯饼由供方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坯饼产品的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对收到的产品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5日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结果的最终判定以仲裁结果为准. 5.2 检验项目 5.2.1 化学成分按批检验. 5.2.2 物理规格和外观质量逐批检验. 5.3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次的产品组成. 5.4 取样规定 坯饼仲裁取样每批按坯饼数的2%随机抽样,但不得少于一个.取样位置随机. 检验项目、取样位置及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检验项目、取样位置及数量 检验项目 取样位置 取样数量 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的章条号 物理规格 任意部位 每批2%,不得少于一个 3.3 4.2 外观质量 任意部位 每批2%,不得少于一个 3.4 4.3 化学成分 任意部位 每批2%,不得少于一个 3.2 4.1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3.2.1时,判该批坯饼不合格. 5.5.2 物理规格和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每批产品应有牌号、克重、批号等标识.标识应清晰. 6.2 包装 产品采用密封透明塑料制品包装.成批坯饼可采用木箱或塑料箱等进行包装.经供需双方协商可采用其它方式包装. 6.3 运输和贮存 运输和贮存时,不得损坏、污染产品. 6.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 产品名称;

牌号、规格;

克重;

批号;

制造厂名;

厂址;

出厂日期;

本标准编号.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

坯饼牌号;

物理规格;

数量;

包装要求;

本标准编号;

其他本标准之外供需方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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