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3-05-23 |
可比性是指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数据,在范围与内容上应保持连贯性,允许利益相关者对企业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环境绩效进行纵向比较,采用规范要求的术语、单位和计算方法,便于不同企业之间的比较. (3)信息通俗性、实用性原则 通俗性是指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报告在编写时,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披露企业的环境信息;
实用性是指企业所公开的环境信息切实符合公众的关注需求,且对居民了解真实环境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实用价值. 编制要点 (1)报告界限 对于由多个分支机构构成的企业,在披露企业环境状况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伴随的环境负荷时,应明确定义报告界限. (2)报告时限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报告的周期原则上为一个财政年度.所采集信息主要来自上一个财政年度企业的相关活动.如果某项环保措施的完成周期超过一年,则企业应对该措施完成后可能取得的效果或影响予以披露,并注明该结果的不确定性及原因. (3)计算方法 企业环境报告书中所涉及的企业水资源重复利用率、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企业能源利用效率、产品单位产量原材料消耗等指标值应按本指南中所列方法进行计算. (4)确定指标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每项共性内容均由多个指标组成,为扩展本指南的适用范围,提高实用性,所选择的指标将分为必选项(又称强制项)和可选项(又称推荐项)两类(见编制流程与指标内容汇总中表1内容). 必选项是企业必须公开的信息,可选项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公开的信息.随着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推进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完善,不涉及企业机密信息的可选项内容将会分阶段纳入必选项范围并以规范化的展示方式进行公开,建议企业从长期性和适应性考虑,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尽可能多地公布可选项信息,以期丰富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报告书的内容. 对于园区内非生产性特殊企业,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选择对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作为信息公开报告应披露的重要内容,若特殊企业不涉及必选项中所列环境信息,则不做强制要求,但企业应给予充分说明或将与之相匹配的替代性信息予以公开. 设计实施 企业按照本指南和相关行业标准,约束自身环境行为,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对相关环境信息进行准确合理的披露.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将和有关部门或机构协作,在借鉴相关地区经验并结合园区自身特点的基础上,鼓励和促进区内企业达到环境信息公开的标准,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范围和效果. 范围与释义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任何在苏州工业园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报告的编制,旨在保证企业执行目标和结果的一致性.同时,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报告的设计思路、编制目的与原则、编制要点、编制流程、编制内容和方法、设计实施. 法律规范依据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时应该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公约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公开内容的依据涉及但不限于下列项目,以此作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范围要求和底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历次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4)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2010) 《苏州工业园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环境保护类)》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4)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6) 术语定义与说明 (1)企业 泛指以盈利为目的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组织,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等. (2)利益相关者 指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直接或间接影响利益的个人或群体. (3)环境信息 环境管理、环境科学、环境技术、环境保护产业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数据、指令和信号等,以及其相关动态变化信息等多种表达形式. (4)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获取和利用环境信息的活动. (5)环境绩效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资源开发与利用、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所取得的可计量的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 (6)环境方针 指企业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企业环境保护宗旨和目标. (7)环境指标 指评价企业完成环境保护目标所使用的指标或标准,以下简称 指标 . (8)环境影响评价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9)污染物排放总量 在指定时间段内各污染源排入环境中的某种污染物的总量. 说明:通常以克、千克、吨、万吨表示.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在指定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通过向排放源规定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污染产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的限度内而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 (11)清洁生产 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期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清洁生产的定义包含了两个全过程控制:生产全过程和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全过程.对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包括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并在全部排放物和废物离开生产过程以前,尽最大可能减少它们的排放量和毒性.对产品而言,清洁生产旨在减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从原材料的提取到产品的最终处置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 (12)环保投资与分析 指对企业的环境资产、生产活动中环保成本和环境绩效等进行核算与监督的会计方法. (13)危险化学品 本指南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可查阅《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15年第5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本指南所包含的危险化学品范围与该目录的要求保持一致. 编制流程与指标内容汇总 1.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报告编制流程 图1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报告编制流程 2.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涉及的指标内容及分类汇总 表1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涉及的指标内容及分类汇总 项目 内容指标 必选项 可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