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3-05-24

M公司评估的新增证实储量(经济可采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确定经济可采储量.采用经验比例法时,原则上应利用本油区的经验数据类比确定,也可直接采用技术可采储量的90%计算经济可采储量. 4. 次经济可采储量 技术可采储量与经济可采储量之差. 5. 剩余经济可采储量 经济可采储量与2005年底累计产量的差值. 2005年底以前提交套改成果的油气田,在最终提交分(子)公司套改成果报告时,需提供截止2005年底的累计产量数据表,对剩余经济可采储量进行更新,并附到套改报告中. 6. 已开发气藏经济可采储量同样按照现金流量法或经济极限法或经验类比法进行计算.

第三节 未开发储量套改办法

一、未开发储量的界定 未开发储量是指已完成评价钻探或已经开辟先导生产试验区的油气田(藏),尚未部署开发井网的储量. 未开发储量的界定应充分利用2004年度未动用储量评价成果,但需重新评价研究. (1) 评价结果为落实的,直接界定为探明未开发. (2) 评价结果为待核销的,经股份公司评审后确认. (3) 评价结果为落实程度较低的,按以下原则重新界定: ① 增加实物工作量(钻井、试油、试采、地震等)后,勘探程度和认识程度达到新《规范》要求的,应重新界定探明未开发范围. ② 未增加实物工作量和仅增加少量实物工作量、对地质特征尚需进一步认识的,原则上暂保留探明未开发储量. ③ 对部分区块的储量起算标准产生疑问、尚需进一步研究证实的,原则上暂保留探明未开发储量.

二、未开发储量的套改 1. 地质储量的套改 (1) 评价结果为落实的,地质储量直接套改. (2) 评价结果为落实程度较低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 增加实物工作量(钻井、试油、试采、地震等)后,勘探程度和认识程度达到新规范要求的,地质储量重新计算后套改. ② 未增加实物工作量和仅增加少量实物工作量的,如果整体未开发,地质储量直接套改;

已部分开发的剩余未开发部分,地质储量重新计算后套改. 2. 技术可采储量的套改 (1) 整体未开发的探明储量,采收率原则上可保持不变,地质储量无变化的,可采储量直接套改为技术可采储量;

地质储量有变化的,重新计算技术可采储量. (2) 已部分开发的剩余未开发储量,可类比已开发区的采收率重新计算技术可采储量. 3. 经济可采储量 未开发经济可采储量的计算主要包括现金流量法和类比法(含经验公式法等)等两大类. (1) 现金流量法计算经济可采储量 ① 采用现金流量法计算经济可采储量时,油价按照25美元/桶计算. ② 依据现行的经济条件、操作技术和开发方案确定的产量预测剖面,经济评价表明达到规定的经济指标(如内部收益率等)时,直接计算经济可采储量. (2) 类比法确定经济采收率后再计算经济可采储量 ① 未进行提高采收率技术先导试验的孤立区块,原则上采用一次采收率. ② 提高采收率技术先导试验成功的或与已开发油藏相邻的区块采用一次井网的二次采收率. ③ 多种方法确定的多个采收率值,选用区间值中较低的采收率. ④ 对于基本探明储量,按照上述方法求得采收率后,可根据井控程度和产能情况酌情下调采收率. 4. 次经济可采储量 (1) 技术可采储量与经济可采储量之差作为次经济可采储量. (2) 经济评价达不到行业规定的经济指标时,次经济可采储量等同于技术可采储量. (3) 由于合同、提高采收率技术和地面条件等原因,中近期不能开发的,次经济可采储量等同于技术可采储量. 5. 未开发气藏的经济可采储量同样按照现金流量法或经验类比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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