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3-05-28
广东省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中

(三)环罚字〔2019〕021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山市丰裕泡沫塑料包装厂 地址: 中山市三乡镇白石环村文华西路1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G33692644C 法定代表人:郑少霞 经我局调查核实,中山市丰裕泡沫塑料包装厂(以下简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月4日我局对你厂展开检查,你厂主要从事生产泡沫塑料,现场正在生产.

检查发现你厂储存锅炉冲灰水的沉淀池无防渗漏措施. 你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可以认定: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9年1月4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和拍照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9年1月7日对你厂主管符琼坤女士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9年1月4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 我局已于2019年3月14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厂已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我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

(三)环罚告字〔2019〕010号)、《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

(三)环违改字〔2019〕003号)、《送达回执》材料为证. 经审查,你厂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并参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年修订版)"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 之"

六、违反水污染防治一般规定的"第2条第(1)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尚未造成污染的:已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3万元"裁量标准,经研究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现金或刷卡交纳罚款的,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工、农、建三家银行中山市范围内任何一个网点交纳罚款并从银行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转账交纳罚款的,按照《转账须知》中的转账流程办理;

你公司是否已经交纳罚款以《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为准.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天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和《转账须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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