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3-05-28

1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依据《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依据《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3 许可证正本、副本 依据《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4 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含以贮存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注销原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管辖地许可机关和仓库所在地许可机关备案并承诺符合食品贮存条件. 依据《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三)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1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依据《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依据《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3 许可证正本、副本 依据《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四)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1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依据《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2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机关网站或者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依据《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1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依据《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依据《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 一窗受理 生产经营类 窗口提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由市政务中心 生产经营类 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3、核查: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况由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组织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4.领导审核: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核.

5、作出许可决定:由市食药局行政审批科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制证送达:许可决定通过的,发给《食品经营许可证》,通知申请人取件,并予公布.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审批通过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凤凰路548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0833-2427376

(二)网上办事大厅 乐山市电子政务大厅http://egov.lszwfw.gov.cn

(三)投诉电话 0833-

2495615、96960 十

一、注意事项

1、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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