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3-06-02
食肆内使用各种燃料的规定 1.

文件内容 本文件列出食肆可使用的各种燃料和有关的安全规定. 2. 限制 2.1 石油气 2.1.1 食肆厨房如位於地库,不得使用石油气. 2.2 在食肆厨房内使用以下燃料并无限制: 2.2.1 电力;

2.2.2 煤气或煤气(合成天然气). 2.3 食肆厨房可使用以下燃料,但须遵守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对於一些燃料的排烟管制,则须向环境保护署署长申请批准. 2.3.1 固体燃料,例如:木及煤;

2.3.2 液体燃料,例如:油渣及火水. 3. 固体燃料 3.1 须安装具备以下设施的烟囱: 3.1.1 其底部须设有一门,供检查烟囱时进出;

及3.1.2 安装一个铁网火花障,其网眼不超过1.25毫米. 4. 油渣 4.1 油渣供应槽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500升. 4.2 油渣供应槽应位於户外为佳,如属不可行,则须设在隔离的小室内;

此小室须以100毫米的砖墙或75毫米的水泥混凝土建造,以提供一小时的抗火时效,并须设有门槛、堤墙或金属盘,形成一个有足够容量的空间,以便在发生漏油或火警时,可以容纳全部油渣. 4.3 须设有坚固的深度计来量度油渣供应槽内的油渣.不可用玻璃型深度计. 4.4 通往火炉的油渣输送管须配备遥控掣,装设於厨房外一易於接近的地点,并以中英文正楷清楚标明,字体应尽可能粗大. 4.5 炉底应放置一盛油器或铁盘. 4.6 须安装具备以下设施的烟囱: 4.6.1 其底部须设有一门,供检查烟囱时进出;

及4.6.2 足够的通口,以定期清除积聚的油脂. 5. 火水 5.1 火水炉的容量不得超逾20升,火水供应量如超逾此限额,须设有适合领取牌照的独立贮存室. 5.2 火水炉如配备泵筒: 5.2.1 泵筒须具备以下设备: 5.2.1.1 压力计;

5.2.1.2 放气掣;

及5.2.1.3 安全掣. 5.2.2 泵筒应与火水炉分开;

5.2.3 只准使用铜管将火水炉与泵筒连接.该铜管须: 5.2.3.1 钉牢於墙上,但由炉伸出的一段600毫米铜管,可绕成软圈,方便清理;

5.2.3.2 在两端须各安装开关掣一个. 5.2.4 泵筒及所有火炉均应安装於固定的位置,防止使用时意外翻侧;

5.3 火水炉如配备电泵: 5.3.1 火水容器应: 5.3.1.1 以堤围绕或置於铁盘内,以便有足够的空间,容纳全部火水;

5.3.1.2 配备一个三毫米厚的自动掩盖. 5.3.2 电泵应: 5.3.2.1 与火炉分开;

5.3.2.2 在易於接近的地点配备独立开关掣,并以中英文正楷清楚标明「开/关」的位置,字体尽可能粗大. 5.3.3 只准使用铜管将火水炉与电泵连接.该铜管须: 5.3.3.1 钉牢於墙上,但由炉伸出的一段600毫米铜管,可绕成软圈,方便清理;

5.3.3.2 在两端须各安装开关掣一个. 5.3.4 炉底应放置一盛油器或铁盘. 6. 在厨房以外用作暖食物及煲水之燃料 电力及中央煤气可在厨房以外用作暖食物及煲水.煮食应该在厨房内进行. 消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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