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3-06-10

(五)企业近三年生产销售客车(含专用校车)产品的情况.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专用校车产品检测报告. 第七条 申请专用校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告》参数.

(二)《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三)《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专用校车产品检测报告.

(五)专用校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专用校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 第八条 新建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或现有非客车生产企业跨类生产专用校车产品的,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客车投资项目批准手续.待满足《准入条件》后,方可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第九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或增加生产地址、扩展产品类别等),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并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准入条件》对除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前述申请变更企业进行考核;

对达不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将暂停其专用校车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其专用校车生产资质. 第十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当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专用校车新产品申报,暂停或撤销专用校车产品《公告》,暂停或撤销专用校车生产资质处理:

(一)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

(二)不履行在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承诺.

(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生产一致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能符合要求.

(四)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资料,或者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附则第十二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前提出申请.符合《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并履行承诺的企业,可延续专用校车生产资质.其中,对于正常生产的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可简化准入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有专用校车产品列入《公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专用校车产品满足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在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准入申请并通过准入考核后,方可继续生产专用校车产品.逾期未提出准入申请、或者准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暂停或撤销其专用校车生产资质.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 2.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3.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4.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附件1: 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 序号 类别基本特征1轻型专用校车 车长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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