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3-06-11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处一千六百元以上两千三百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两千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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