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3-06-18 |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17日 绵阳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逐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机制,完善和创新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时疏导上游原水费、水资源费变动给供水企业带来的影响,缩短价格决策时间,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以及《关于放开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44号)等规定,建立绵阳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与原水费、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联动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供给用户使用的符合国家水质标准的自来水价格,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城市供水价格(包括城市供水运营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和污水处理费. 第二条 因上游原水费、水资源费的调整造成我市中心城区供水企业成本变化或污水处理费变动,需要调整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时,适用本办法. 对其它原因的供水成本变化、需要调整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是指绵阳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与原水费、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 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随原水费、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涨跌同步同幅调整. 第四条 因原水费、水资源费上调,中心城区供水企业需顺价调整居民生活用水终端销售价格时,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居民生活用水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申请、拟调整单位价格、调整额度及幅度、上调的政策依据、对消费者的影响分析、对弱势群体的优惠政策以及执行时间等资料. 因原水费、水资源费下调和污水处理费调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自主启动联动机制,并按照有关程序直接调整居民生活用水终端销售价格. 如遇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执行时间滞后于上游调价执行时间,所产生的时滞成本原则上由供水企业自行消化,不再向用户追收. 第五条 因原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调整,中心城区供水企业需顺价调整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时,由供水企业将拟调整的单位价格、调整额度及幅度、政策依据、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分析、执行时间等资料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自行公布执行. 第六条 中心城区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后,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进行,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七条 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决策结果实行公开、公告制度,执行前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本地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企业按规定在相应营业场所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00抄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科学城发改委. 00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印发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