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3-06-23 |
第六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出口的决定. 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口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农业部在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并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没有商品进出口权和《经营利用证》的单位,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其申请. 第四十条 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