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3-06-25 |
一、说明
1、本次政府采购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织和实施.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方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2、合格的投标方 2.1是响应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具备投标条件的中华人同共和国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且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并通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的制造厂商、供货商或代理商,均为合格的投标方. 2.3投标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的法律和招标条例. 2.4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辅助服务,其来源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设备、仪表、工具、备件、图纸和其他材料,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2.5关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政策优惠条件及要求如下: 2.5.
1、关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供应商)产品参与投标 政策优惠条件及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政策优惠条件及要求如下. 2.5.1.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要求,对于非专门面对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2.5.1.
2、小型、微型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5.1.
3、享受政策优惠的小型、微型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 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附件). 小微企业(供应商)是指符合《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该企业制造的货物,由该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 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5.
2、关于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要求: 2.5.2.
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行拟定、投标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2.5.2.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5.
3、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 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