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3-06-27 |
第一章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1.
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
二、排污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水污染物 §1.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
三、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台账管理、自行监测、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等环境管理要求 §1.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
四、未按照规定填报环境统计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或者变更申报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
第二章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编制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使用 §2.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二、未依法备案,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经营或使用 §2.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三、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四、未按照环评审批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2.4.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4.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组织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未通过验收,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 §2.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第三章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在用机动车在停放地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 §3.1《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未遵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规定 §3.2《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受委托单位未按规定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 §4.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二、未按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 §4.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三、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4.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四、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 §4.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五、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信息 §4.5《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
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 §4.6《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 §4.7《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八、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8《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