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3-07-01
QFGD-2017-29001 贵州省能源局文件 黔能源科技〔2017〕158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智能机械化建设 与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深入推进贵州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贵州省煤矿智能机械化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煤矿智能机械化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 2017年9月14日 附件 贵州省煤矿智能机械化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贵州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保留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项目. 智能机械化改造,指煤矿通过综合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升级,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改善工人劳动环境,实现减员增效. 综合机械化改造,指采掘工作面通过采用综采、综掘工艺装备,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井下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智能化升级,指以安全、高效、环保、健康为目标,运用先进的测控、信息和通信技术,建设包括煤矿监控及自动化平台、煤矿信息管理平台在内的煤矿综合信息化管控平台,对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和处理,实现智能感知、信息融合、数据挖掘和决策支持. 第三条 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需坚持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有序推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煤炭产业政策,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不移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培育释放先进产能,实现安全高效智能机械化开采,全力推进贵州省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升级,加快建成国家级重要能源基地. 第四条 综采工作面采煤设备需根据煤矿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和工作面生产能力等综合确定,应满足设备生产能力和性能配套要求以及液压支架、采煤机、输送机等几何关系与空间位置配套要求.

(一)采煤机.功率根据计算并结合经验类比确定,生产能力应为采煤工作面设计生产能力的1.3~1.5倍;

采高应与工作面煤层的厚度变化相适应,与液压支架的高度匹配;

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可靠性;

电气设备应具有防爆性能,保护功能完善;

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应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应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可采用多电机横向布置、销轨式电牵引、变频调速;

应具备遥控、运行工况监测、故障诊断、上传信号等功能.

(二)液压支架.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矿压、通风、采煤工艺和三机配套等因素装备;

合理选择中间支架、过渡支架和端头支架,支架装备数量及规格应与采煤工作面的需要相适应,同一功能支架宜选用同一型号的液压支架;

支护高度应与采煤机采高相匹配,移架速度和控制方式应与采煤机工作牵引速度和生产能力相适应,对于移架速度大于4架/min的工作面应配置电液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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