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3-07-01
公开招标委托协议 甲方(委托方):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乙方(代理方):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的公开招标事宜达成委托协议如下: 委托范围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乙方接受委托. 招投标地点: 按照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规定. 招标项目名称: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

1、共同商定招标方案.

2、遵守招标保密约定.

3、双方将依协议协调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和做好招标工作.

4、甲方对招标过程的项目需求负责. 甲方

1、按照项目的进度要求,和乙方协商,提出具体的招标任务;

2、向乙方提供拟招标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及工程量清单(如需要);

3、确认或回复专家对技术规格要求提出的修改意见;

4、协助乙方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

5、参加乙方组织的开标、评标会议;

6、向乙方确认招标结果;

7、在乙方按程序发出中标通知前,不得签订供货合同;

8、在乙方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在谈判文件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 乙方 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工作;

负责编写、印刷招标文件;

负责向主管部门呈送规定的招标文件,并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如有需要);

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经甲方确认的招标文件;

负责答复供应商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问题;

需要时, 负责向所有供应商发送经甲方确认的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负责组织并主持开标, 负责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投标保证金;

负责按规定退还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且将评审报告发送给有关部门;

需要时, 负责澄清评审过程中所发现的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需要时, 负责通知延长招标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负责支付评审费用;

负责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保密 双方共同认识到在招标的全过程中,保密将关系到招标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和影响招标成败.双方人员都应自觉遵守保密约定,以维护招标公正、公平,保证招标正常进行和完成. 在招标期间,各方不得向无关人员,尤其是供应商透露招标工作的内部秘密,如:供应商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有关的重要情况. 任何一方不应私自与供应商就本招标内容进行单方接触或谈判.因工作需要或业务目的的任何对外活动均应事前、事后相互知会和沟通情况,以使工作协调. 因单方泄漏情况而导致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或无法进行,都是对项目和对方利益的侵害,责任应由泄密方承担. 招标代理费: 招标项目的代理费由中标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 其他: 本委托协议有效期直至甲方签订采购合同,且各方按协议完成保证金和手续费的应付、应收、应退的各项事宜为止.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或法令与本委托协议相矛盾时,以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 各方主持活动的费用由主持方承担. 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招标不成功,甲方不需支付费用,乙方需继续组织招标工作,直至招标成功.由于乙方组织不善或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流标、招标失败以致招标工作延误,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评标专家费由乙方支付. 双方同意对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解决.对执行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珠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任何一方违约而造成本委托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严重后果的,违约方需承担责任. 对本协议进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委托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2018年__月___日在广东省 市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本协议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留壹份备案. 甲方(委托人)乙方(代理人):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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