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3-07-07 |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
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
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2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3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5. 沟通反馈机制 5.1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
上市公司提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 6. 行业分类流程 6.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每年3月20日、6月1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
原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 6.2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 6.2.1初次分类是对新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司上市首日在每季度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的,纳入当季行业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