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29 |
2)玉政发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玉政发〔20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土地调查的通知》(桂政发〔2017〕65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性 第三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我市当前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是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是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
是编制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是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迫切需要;
是我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为我市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各项建设提供详细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支撑,对加快实现 两个建成 、谱写新时代玉林发展新篇章具有重要意义.
二、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的对象、主要内容和时间要求
(一)调查的对象:我市陆地国土.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三)调查的时间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第三次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机构组建、土地调查方案编制以及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前期准备工作.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并完成土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工作.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并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进行数据更新,汇交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基础成果.
三、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我市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调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同时,要抽调业务精、技术好、能力强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建本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调查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要求,我市将编制市本级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三)明确任务分工.按照国务院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的要求,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收集高分辨率遥感资料和制作调查底图的基础上,玉林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土地调查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培训;
负责汇总市级土地调查成果.各县(市、区)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土地调查工作,并做好本辖区内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中: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组织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提供所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等涉及生态建设的成果资料,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等方面的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负责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最新的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普查成果资料;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提供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和所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等涉及生态建设的成果等有关资料;
市住建委负责统筹协调县(市、区)住建部门配合开展城镇内部现状调查,提供城镇内部现状调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城市开发边界;
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负责提供调查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协商湿地、草地、林地、沿海滩涂等地类的调查认定,避免出现调查结果互不相认的情况,其中,市林业局还需提供所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等涉及生态建设的成果资料;
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工作方案,配合做好外业调查、资料收集、开展宣传等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四)经费保障.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确定 本次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 的要求,做好编制调查工作经费预算和年度预算,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
(五)确保成果质量.实行严格的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即专业队伍自检、县级检查、市级复查、自治区组织预检和验收;
建立土地调查监理机制,监理单位要全过程跟踪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调查成果质量负责,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主管领导追究行政责任.调查中所使用及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
(六)开展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向社会宣传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争取全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玉林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要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级调查工作人员和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 附件:玉林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2)玉政规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玉政规〔2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 玉林市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工商、市政、综合执法、环保、气象、教育、民政、财政、交通、国土、住建、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宣传力度.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同时开展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宣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以及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以及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以及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输油管道场站、阀室、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第八条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禁止单位、个人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第九条在玉林城区除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的地区,设置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详见附图)包括:
(一)二环路与玉石公路、玉博大道之间的区域;
(二)二环东路、文体路、教育东路、人民东路之间的区域;
(三)二环东路、人民东路与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纵二路、横六路之间的区域. 各县(市、区)的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一)农历正月初一凌晨0点至1点,早上6点至8点;
(二)农历正月初二早上6点至8点;
(三)农历正月十
五、十六每天下午4点至第二天凌晨1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发布公告.重大节日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在允许燃放的地点和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是符合质量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