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8-01 |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93元,二级283元,三级273元,四级263元.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调整为:差额占我市2017年同级别月人均伤残津贴的比例乘以同级别伤残津贴调整额,差额调整额不超过同级别伤残津贴调整额.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定期待遇按同级别伤残津贴的调整额进行调整. 五级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245元,六级21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月标准调整为:完全护理依赖332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2658元,部分护理依赖199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二、2018年1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6645元.
三、2017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退休年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上述待遇的,于2018年7月1日起,按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待遇.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2018年12月17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