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3-07-26 |
(一)三级、二级博物馆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和国家文物局备案. 一级博物馆达不到标准规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报请国家文物局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博物馆,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二)博物馆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三)凡被降低、取消等级的博物馆,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及其现场评估小组须严格遵循相关评估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博物馆行业、社会各界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评估的博物馆,一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参与博物馆评估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主管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