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3-08-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
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4.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
10、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发[2012]98号《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2012.5;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7.9.1)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2018.4.28);
12、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 2018.6.27);
13、《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
1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
15、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 2018.6.27);
16、《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3.1);
17、《安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版)》(2006.6.29);
18、《关于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若干意见》,安徽省环保局环监 [2002]46 号文(2002.4.10);
19、《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中共安徽省委文件,皖发[2018]21 号,2018.6.27);
2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皖政秘〔2018〕120号文和《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6.29);
1.3.2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1.3.3本项目的其他相关文件和文本
1、《关于蚌埠翼诚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5万平方米艺术玻璃项目准予备案的通知》,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怀发改字[2010]110号,2010年7月5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401201000064号;
3、江苏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5万平方米艺术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4、怀远县环保局以怀环函[2010]79号《关于蚌埠翼诚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5万平方米艺术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0.8.5. 1.3.4环评委托 蚌埠翼诚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5万平方米艺术玻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变更环评委托函,2018.10 1.4评价标准 变更后周围环境状况与变更前一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和环境质量执行标准,评价执行的标准具体如下: 1.4.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 拟建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SO
2、PM
10、NO2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硫酸、氟化物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标准值如下表: 表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备注 SO2 年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