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3-08-01 |
2.3.2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且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其中与小型企业联合的联合体得1分、与微型企业联合的联合体得1.5分.
三、无效投标条款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文件中没有采购人要求的完整设备出厂鉴定报告、进口产品技术鉴定报告的;
投标供应商在技术参数响应表中不能详细列明参数,直接复制招标文件参数的;
(三)投标人超出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投标的;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上述投标人的投标均无效;
(五)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六)同一分包的货物,制造商参与投标,再委托代理商参与投标的;
(七)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
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中所规定签字、盖章的;
(八)投标文件出现多个投标方案或投标报价的;
(九)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的;
(十)投标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
(十一)投标人的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及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十二)投标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四、废标条款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