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3-08-03 |
第三章) (3)服务期限:2015年8月12日―2016年8月11日 进场服务时间:2015年8月10日前. (4)交货地点:大连广播电视大学指定地点. (5)付款方式:合同签署且开始服务后,招标人按月分期支付合同价款,每月末前支付该月的合同价款(每月合同价款为总合同价款的十二分之一). 2.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2)具有近三年(2012年5月至今)类似项目业绩至少三个(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3)外地供应商须具有在大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机构为外地供应商分支机构的须提供营业执照;
非外地供应商分支机构的须提供外地供应商与其售后服务机构的委托协议). (4)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他要求: 1.投标人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招标人没有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投标;
投标人之间不应存在授权关系.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先报名的投标人. 3.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有关部门禁止投标的不能参加本次投标. 4.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说明 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2.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⑵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⑶提供本企业及所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 ,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3.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4.供应商报价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报价计算. 5.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
(五)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1.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为参加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2.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银行融资担保. 3.无论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融资担保,只要供应商未履行保函所保证的义务,担保公司即刻履行担保责任. 4.有关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事宜,供应商可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网(
网址:www.ccgp.dl.gov.cn)查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大财采〔2012〕364号),或向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联系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