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3-08-05
昆明市庭院、小区(泵房) 给水工程技术导则 (试行版) 2019年5月30 日发布 2019年6月1日实施 前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精神,规范供水工程建设,提高昆明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昆明市水务局组织相关单位,遵照国家、省、市关于城市供水工程庭院、小区(泵房)给水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以国家和供水行业相关规范、标准为依据,充分考虑昆明市优化营商环境等实际情况,同时参照其他省市相关规定,制定了《昆明市庭院、小区(泵房)给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版)(以下简称《技术导则》).

《技术导则》编制工作中,从行业管理角度,认真总结了以往庭院、小区(泵房)给水工程建设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使《技术导则》能更好地指导、规范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庭院、小区(泵房)给水工程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和施工安装及验收与运营管理等行为. 《技术导则》共分十五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设计总要求、市政管道开口及室外管道、二次供水、泵房及水泵、水箱(池)及其水质保障、管材及配件、阀门、水表及给水管道井、电气与自动检测设备、施工及安装、节水与节能、验收、运营与管理. 主编单位:昆明市水务局 参编单位: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清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昆明市给水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1总则11.1 一般要求

1 1.2 设计要求

2 1.3 市政管道开口及室外管道要求

2 1.4 二次供水要求

2 1.5 水箱(池)要求

3 1.6 水表及给水管道井要求

3 1.7 电气与自动检测设备要求

3 1.8 施工及安装要求

4 1.9 施工及安装要求

6 2 术语12

3 设计总要求

15 4 市政管道开口及室外管道

17 4.1 在市政给水管道上开口接点

17 4.2 室外给水管道

17 5 二次供水

19 5.1 一般规定

19 5.2 变频调速供水

19 5.3 叠压式供水

20 5.4 高位水池(箱)供水

21 6 泵房及水泵

22 6.1 泵房22 6.2 水泵25

7 水箱(池)及其水质保障

26 7.1 基本要求

26 7.2 容积26 7.3 尺寸27 7.4 配管27 7.5 水质保障

28 8 管材及配件

30 9 阀门31 9.1 材质31 9.2 阀门的设置

31 9.3 阀门及附件

32 10 水表及给水管道井

34 10.1 普通机械表

34 10.2 智能水表

34 10.3 水表箱(井)

35 10.4 给水管道井

36 11电气与自动检测设备

37 11.1 电气设备

37 11.2 自控设备

38 11.3 仪表设备

39 11.4 安防系统

40 11.5 数据采集智能终端单元(DCU)

41 12 施工及安装

43 12.1 沟槽开挖及回填

43 12.2 管材及配件

44 12.3 管道敷设及安装

45 12.4 阀门安装

47 12.5 设备安装

48 12.6 管道试压

49 12.7 水表安装

50 12.8 管道消毒及冲洗

51 13 节水与节能

52 14 验收53 14.1 一般规定

53 14.2 系统布置

53 14.3 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53 14.4 二次供水设施

54 14.5 水表54

15 运营与管理

56 15.1 一般规定

56 15.2 水质管理

57 15.3 巡检58 导则用词说明

60 引用标准名录

61 附表1主要材料进场抽样复检频率、复检指标及国家行业产品标准

64 附表2 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浸泡水的卫生要求

67 1 总则1.1 一般要求 1.1.1 为配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落实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要求,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昆明市庭院、小区(泵房)给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证供水水量、水压和水质,制订本《技术导则》. 1.1.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以下行政区域(昆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昆明经济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中新区东片区)内新建、改(扩)建及已建庭院、小区(泵房)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给水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参照执行. 住宅供水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技术导则》外,尚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1.1.3 供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要求. 1.1.4 供水系统中使用的涉水产品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中有关评价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1.5 供水主管宜设置管网漏损监测设施、设备. 1.2 设计要求 1.2.1 供水设计应符合昆明市相关供水规划及本《技术导则》要求. 1.2.2 给水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须对设计成果(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等)进行技术审核.且设计成果须经第三方审图公司审核合格后方可备案作为施工依据. 1.2.3 所有设计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控制程序应对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开放、不设密. 1.2.4 庭院、小区(泵房)供水系统中采用的设备、材料及相关配件,应采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 1.2.5 设计单位按照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制定的《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规定的文件提交设计资料. 1.3 市政管道开口及室外管道要求 1.3.1 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在保证城市供水安全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供水主水源、开口位置、管材(引入管管材宜与市政管道管材相同)、数量及口径. 严禁将庭院、小区(泵房)的管网、设施与自建设施供水管道、自备水源管道、再生水管道和加压设备连接. 1.4 二次供水要求 1.4.1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卫生安全应符合《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1.4.2 叠压式供水设备的使用须征得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选择使用. 1.5 水箱(池)要求 1.5.1 在二次供水管道系统中,应有用于管道清洗、放水的阀门和防偷盗水的保护措施. 1.5.2 生活饮用水箱(池)应配备消毒设施.可采用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等安全可靠的消毒设备,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1.5.3 水箱(池)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强制清洗消毒,经卫生检验部门水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通水.通水后的水箱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并进行水质检测,清洗消毒后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1.6 水表及给水管道井要求 1.6.1 水表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指定并实施安装. 1.6.2 新建、扩建项目应使用智能水表. 1.6.3 对于信号覆盖无法满足智能水表安装要求的项目,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确定后,可使用机械水表. 1.6.4 智能水表通讯协议应符合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要求,具备接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信息系统的条件,不同品牌智能水表设备之间可根据通信协议实现相互更换和相互通信. 1.6.5 水表、阀门井盖应采用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指定的井盖. 1.7 电气与自动检测设备要求 1.7.1 数据采集智能终端单元能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服务器实时通信,将采集到的各类数据实时上传到服务器. 1.7.2 具备全数据传输模式和压缩数据传输模式. 1.7.3 具备有线传输和无线传输两种接口.有线传输接口为以太网接口,无线传输接口为市场主流物联网接口. 1.8 施工及安装要求 1.8.1 一般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5]第22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28号)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项目不准开工. 2.施工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等规定和经过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施工,满足生活供水的工艺要求,做到安全、卫生供水,注重压力、液压、电压、频率等监控仪表的质量和精度. 3.供水设备应有齐全的生产许可、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质量保证文件,符合现行《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9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的规定.水箱、电控柜、水泵、阀门、消毒设备等应设有规范标牌,并标明下列内容:生产厂家、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水箱应标明容积和材质. 4.供水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卫生防护,进行地埋施工时,管口必须加管帽. 1.8.2 管材及配件施工安装要求 1.工程所用材料品牌应在满足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合格品牌及产品中选取,且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自检报告、质检报告,涉水产品应当有卫生检测报告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内的涉水产品(管材管件、水箱的内衬涂料、不锈钢水箱等)必须有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产品应有中文说明书和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认可资料. 2.管材及配件进场后,应由监理单位组织供货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督机构(若有)及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进行联合进场查验. 3.具有下列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样复验,送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工程总造价200万元及以上或管线总长2km及以上的小区、庭院给水管网,应对该工程的主要管材及配件抽样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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