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3-08-07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第二节 股份增减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银监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或赠与,受让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受让人购买本行股份后持股总数达到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含)以上及异地股东受让股份的,或变更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应由董事会审查同意,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东资格. 法人股东转让股份的应经董事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本行申报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其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人. 第三十二条 本行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且其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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