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3-08-08 |
100 1
50 ― ―
30 5
50 ― ― ― ― ―
600 30
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氯化氢 氟化物(以总 F计) 锡及其化合物 ― 8.5 a指干烟气中 O2含量 8%状态下(纯氧燃烧为基准排气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限值. 4.1.2 4.1.3 自2014年 1月 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在 2014年 1月 1日前对玻璃熔窑进行冷修重新投入运行的,自投入运行之日起执行表 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 自2011年10月 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在线镀膜尾气配料、碎玻璃等其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玻璃熔窑 a 处理系统 他通风生产设备
1 2
3 4
5 6
7 颗粒物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二氧化硫
50 1
30 ― ―
30 5
30 ― ― ― ― ― ―
400 30
5 氯化氢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氟化物(以总 F计) 锡及其化合物 ―
700 5 氮氧化物(以NO2计) ― a指干烟气中 O2含量 8%状态下(纯氧燃烧为基准排气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限值. 4.1.5 对于玻璃熔窑排气(纯氧燃烧除外),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 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含氧量 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 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21-
8 .p实21-?O实(1) GB 26453―2011 式中:ρ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ρ实――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O实――玻璃熔窑干烟气中含氧量百分率实测值.
3 ;
4.1.6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出料量, 按式(2)计算基准排气量[3
000 m3/t(玻璃液)]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 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
1 h,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 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玻璃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为依据. Q实 ρ基 =
3 000 .M . ρ实(2) 式中:ρ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ρ实――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
Q实――实测玻璃熔窑小时排气量,m3/h;
M――与监测时段相对应的小时玻璃出料量,t/h.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在原料破碎、筛分、储存、称量、混合、输送、投料等阶段应封闭操作,防 止无组织排放. 4.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 规定. 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排放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执行 HJ/T 55的规定,上风向设参照
1 h浓度值的差值 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1 1.0 4.2.3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 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
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3 废气收集与排放 4.3.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 放. 4.3.2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