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3-08-13 |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苯酚 英文名称:Phenol 物理化学特性:苯酚在常温下通常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溶于酒精、乙醚、氯仿、甘油、二硫化碳,在室温时稍溶于水,几乎不溶于石油醚,腐蚀力强,可燃. 主要用途:苯酚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己内酰胺、烷基酚、水杨酸等工业原料,还可以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广泛运用于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涂料和炼油工业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110项下.
三、登记参加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
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苯酚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苯酚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苯酚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未登记参加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