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3-08-16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执罚〔2019〕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新汇兴清洗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绍素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风路13号6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6WBG90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经调查核实,重庆新汇兴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新汇兴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

该公司的生产地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建风路13号6幢,主要从事洗涤服务.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一条白色软管排放洗涤废水至园区雨水管网.经监测,该外排废水COD浓度为394mg/L,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评价,超标2.94倍.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12月20日《现场勘验笔录》. 2.2018年12月20日《现场视听资料》. 3.2018年12月20日重庆建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的《建桥园区C区企业排污情况的报告》. 4. 2018年12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重庆新汇兴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5.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分析报告》(渡环(监)字z2018{第DY29号).证明重庆新汇兴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暗管排放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限值. 6.《营业执照》.证明重庆新汇兴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2月20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执罚告(听)字〔2019〕5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新汇兴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新汇兴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重庆新汇兴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环保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重庆新汇兴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交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

电话:023-61510902.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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